- 企業:428
- kevin:3005
公告版位
- Jul 19 Thu 2012 20:21
保險之免稅
保險是否全免稅
什麼情況是保險一定可以免稅,而且免的是哪一方面的「稅」也是重點!
近期國稅局課稅所發生的例子是:被繼承人A先生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
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
經稽徵機關以上開2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屬被繼承人之財產,
乃按繼承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保單的稅賦包括: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
於儲蓄險、養老險或年金險約定時間到期所給付給受益人的生存保險金!
保單中途解約時,要保人領回保單帳戶價值金也就是解約金!
保單的結構中,有三個保險的關係人在保險的契約中:要保人(支付保險費的金主)、
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承保的主要人)、受益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領受保險金之人),
保險金要不要課稅,就與三者的安排有絕對的關聯,首先我們先看”死亡”發生時應有的處理及課稅!
一、要保人死亡:
要保人即就是被保險人,那就發生保險事故發生應給付保險金的原因,
所以只要保單預到被保險身故,就一定要進行理賠,
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九的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不用課徵遺產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而現在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前死亡,就如同上文中提到的案例,
由於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
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保單購買的時間、投保動機、險種等都會影響國稅局的課稅態度,因為所買的保單僅是存錢性質,
不具有保險的增值及倍數功能,國稅局會以該保單僅為存款或投資的帳戶來計入遺產課稅!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由於保單受益權為期待利益,被保險人需變更受益人,
但這段”期待利益”是不具財產價值不用計入受益人的遺產稅!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身故,
因已經發生保險理賠的原因,受益人因也同時死亡,理賠金已是受益人的遺產,故要計入受益人的遺產課稅!
以上分享目前最常遇到的保單問題案例,因為您的需求與規劃不同,也要注意保險金發生時所面臨不同情況下的課稅問題!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