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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18 Wed 2013 22:41
特補之基金
特補之基金
特補基金與保險公司,這兩者之間有甚麼關係?
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第38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
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
第40條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
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
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
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
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
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對特別補償基金為返還者,視為已依本法之規定向請求權人為保險給付。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確實須特補代位補償
但特補基金支出另一條件必須要有人證及物證確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簡單扼要說明~~
特別補償基金會的理賠規定很嚴格~~
要賠不賠完全看特補的認定~~
給付補償金,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1)、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申請書 (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2)、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3)、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5)、醫療費用收據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6)、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
(7)、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 (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8)、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 (表格由特別補償基金提供)。
(9)、如經法院民、刑事判決或和 (調) 解者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檢附判決書、和 (調) 解筆錄
或和 (調) 解書影本。
(10)、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
以上分享目前討論最熱門的案例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
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機)車之駕駛人,
此係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性質為責任險,保險公司係承保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